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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分为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本论文试图通过关系式研究思维来丰富和深化刑事责任、犯罪、刑罚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范畴或概念的基本理论、罪刑关系理论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论;在实践上,本论文试图通过对上述理论的丰富和深化而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贯彻和司法实现提供建议与思路,从而使其更好地担当刑法的报应与预防功能以更好地促进刑法正义的实现。本论文的研究方向是从基本概念到原则命题,从理论架构到实践运用。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绪论”。本章先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争引出罪责刑关系与罪刑关系之争,接着立于刑事责任论证了罪刑关系的可取性:刑事责任是行为背离刑法义务而应予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行为背离刑法义务即规范学上的犯罪,而应予刑罚处罚则是规范学上的犯罪的后果,其为刑事责任的本质规定性所在。作为法律评价中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刑事责任以代表社会的立法者的观念形态先于并体现为刑法立法阶段的罪刑规范而借助于刑法司法阶段的定罪量刑和行刑得以实现。因此,刑事责任构成了犯罪和刑罚的上位范畴并以犯罪和刑罚为自己的实际支撑或实际内容,而罪刑关系构成了刑事责任的实体。但是,罪责刑关系的平行搭配使得刑事责任变成了一个虚壳并扰乱了刑法的范畴逻辑。本章另通过辨析“罪—责结构说”、“责—刑结构说”和“新罪—刑结构说”所存在的范畴逻辑问题进一步补证了罪刑关系的可取性。 第二章“罪刑关系之罪与刑”。本章探讨罪刑关系之罪和罪刑关系之刑分别应为何样之罪和何样之刑。对罪刑关系之罪应为何样之罪,本章解答如下问题:犯罪是已然还是未然;犯罪本体之中为何要有人身危险性这个侧面;人身危险性是否包括初犯可能;人身危险性如何量定;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的关系;作为犯罪本体三个内中要素或犯罪本体三个侧面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是用什么整合成犯罪整体的。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人身危险性是指体现行为人对刑法规范或刑法保护价值的蔑视态度的一种人格现状,故人身危险性应属已然而非未然,属于未然的是人身危险性可能导向的将来再犯本身。那么,由属于已然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所整合而成的犯罪整体也当属已然。对于第二个问题,在经过西方新、旧两派刑法理论的融合之后,报应和预防成为刑罚的二元目的而为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而使特殊预防之刑的施加合理有据,便要在犯罪本体之中“辟出”人身危险性这个侧面。但是,这个侧面不是强加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