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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化起源于日本,同人作品是同人文化的产物,最早出现在漫画领域。我国同人文化借着网络快速发展的契机,短时间内便形成了巨大的规模。同人参与者的队伍逐渐壮大,同人作品也开始走进越来越多人的视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人小说在丰富社会文化,促进原作传播以及提升真实人物人气的同时,其著作权与在先权利也会产生冲突。随着同人小说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在先权利人也由原来的容忍开始诉诸法律,使得双方关系紧张,纠纷不断。文章在对同人小说进行介绍、对作品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在先权利存在的冲突,并对我国保护同人小说著作权的制度障碍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制度障碍的消解途径,以期更好保护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平衡同人作者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发挥同人小说繁荣社会文化的作用。文章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同人小说的概述。同人小说是最主要的一种同人作品,文章将同人小说定义为同好者在原作或真实人物的基础上再创作完成的小说。同人小说具有创作依附性和主体特定性的特征,根据所依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原作类同人小说和真人类同人小说。第二章是对同人小说作品性质的认定。在著作权法视野下,作品可以分为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对同人小说作品性质的认定,应当在区分原作类同人小说和真人类同人小说的基础上分别认定。原作类同人小说根据是否借用原作中受保护的独创性构成元素以及是否与原作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分为原创类同人小说和演绎类同人小说;真人类同人小说由于所借用的真实人物属于公共领域的客观材料,真实人物不能对其自身享有版权且真实人物不能构成作品中的表达,真人类同人小说属于原创作品。第三章是对同人小说著作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分析。由于同人小说具有创作依附性的特征,同人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可能与在先权利人产生权利冲突。为了更好解决冲突,预防纠纷,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进行分析。原作类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可能与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等原作著作权产生冲突;真人类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则可能与真实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我国保护同人小说著作权的制度障碍及其消解途径的探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具有局限性,使得同人小说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冲突无法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演绎作品的一般定义,无法清楚认定同人小说的作品性质,导致公众不加区分的把同人小说一概视为演绎作品,认为同人小说是侵权的产物;同时,由于对演绎权的限制不足,演绎类同人小说授权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同人作者的创作热情,甚至会使同人作者最终放弃同人创作。文章提出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上位的演绎作品概念以及通过演绎权的分阶段保护或者法定许可来完善演绎权限制制度,为更好保护同人小说著作权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