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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信用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观点已经在欧洲有悠久的历史。说它全新,是因为我国关于法的信用研究的专著不多。这样,研究法的信用就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问题。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文以法是实现和维护正义的信用这个命题出发,探讨了法的信用内容、法的信用体系和法律信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围绕这个命题,本文作者分四章进行了论述。 在第一章,作者分析了法的信用内核。作者认为,法的核心宗旨是伸张和维护正义,正义是人们的共同诉愿和公意,法正是以正义为化身才在人们当中建立起信用关系。法是一种信用,能够合乎逻辑地说明法律为什么要以权利为本位,为什么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的权力。法律信用基于民事间的契约,信用是承诺与践约、规定与遵守以及由此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用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权利义务不平衡,则契约根本不可能签定。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民事契约的理念自然会在政治社会领域延伸,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也有这样的认识。这样民间的信用关系逐渐延伸到民众和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抽象的法律信用关系。法律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政治上的民主、平等。专制社会不会产生平等的信用。第二,经济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培育了公民性格,产生了权利保障的诉愿,这种权利意识,要求国家公权不能进入私权,进而产生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要求。这样私法自治产生了保障私权的现代公法信用。法律信用具有普遍的规范性、确定性、强制性、约束性和必行性的特点。 在第二章,作者认为法律信用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这个体系的中心是宪法。因此作者以宪法信用的产生并以之为核心论述了法律信用体系。宪法的产生是出于公民权利保障之要求,因为权利保障必须由人民组成的机构(政府或社会)来维护,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力授予国家,委托其代行权利保障之职能。为了保证授予出去的权力能有效的控制,在将权力委托给国家时,须在委托者和被委托者之间建立起信用关系。即通过制定宪法,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国家权力必须得到约束。这些须有如下信用的要件来保证:1,必须确认人民主权;2,必须以人权保障为目的;3,必须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条款,约束权力的方式是分权与制蘅;4,必须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法定,责任有限;5,具备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的正当程序,这是区别人治和法治的标志;6,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这是宪法有无信用的最后保障。正是有了保障人权和权力约束的品质,宪法才具备了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宪法才成为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必须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服从宪法,执行宪法,违背宪法要接受制裁。由此宪法成为法律信用体系的核心。 在第三章,本文作者从保障权利约束权力的信用核心出发,提出建构我国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法律信用体系。作者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法律信用体系,应树立新的理念,正确认识法的信用本质,不能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在自由和秩序关系上,树立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的理念。在公平和效率关系上,树立更加注重公平的价值理念。 在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上,树立尊重公民个人利益的理念。作者认为,法律信用是通过正当程序产生的,没有正当程序,法律信用不能充分体现。为此提出建立以保障权利为核心,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法律信用的设想。第一,在保障人权方面,应改变宪法封闭式授权方式,采取重要权利宪法列举,剩余权利人民保留的保障方式。第二,构建立法正当程序,这是法律信用的基础。第三,构建正当的行政程序。第四,完善司法程序。 在第四章,本文作者提出,法律信用的实现,必须通过宪法保障机制来维持,所以必须构建宪法保障机制来保障法的信用,宪法保障机制包括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解释机制和宪法修改机制,其中主要是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审查,能否有效进行违宪审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有无信用和是否实行法治的试金石。为此本文作者对我国的宪法保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一些宪法的保障制度,比如立法法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审查制度,但是,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制度。主要理由是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是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而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上级对下级的层级审查来进行,违背了基本法治原则。为此,本文作者提出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设想。比如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独立、中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涉及人权保障案件的审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