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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行业成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组成的自律组织,是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成员利益的同时,往往也会实施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各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两个方面,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通过成文法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概括性规制,并通过判例来决定规制的原则和具体规则;第二种以欧洲国家为代表,成文法包括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列举一些典型的禁止或豁免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以判例法对成文法规定作出具体解释;第三种以日本为代表,设立专章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措施比较完善且较为严厉。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前,我国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从而改变这一尴尬局面。但是该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比较概括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急需从理论上加以分析探讨。从立法完善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归纳和理论分析的方法,从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比较有关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现状和不完善之处,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有针对性的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制定及涉及行业协会相关立法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建议。首先从法条上和学理上界定了行业协会的概念、阐述了行业协会的一些主要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阐述有关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具体情况。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做法,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规制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国情,谈其借鉴意义。进一步分析探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归纳出我们法律相关规定存在的四点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四点具体建议,提出要加强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步伐,明确行业协会的概念和范围,对行业协会进行专门规制,健全完善豁免制度,完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体系,以期为更好的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