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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前者在我国劳动法学说理论中讨论比较多,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对于权利争议规定也比较多。相比而言,无论是学说理论,还是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利益争议的阐述和规范都比较缺乏。因此有必要在对利益争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定义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规定。综合现有的国内的学说理论和国外的学术理论和立法例。笔者在廓清利益争议的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了一些处理利益争议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利益争议的内容,在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尚为一片空白,因此需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明晰利益争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讨论利益争议处理的一些法律问题。利益争议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应当将其与权利争议相混淆。对于利益争议问题的处理,必须要遵循符合利益争议性质的原则。同时,也不能忽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在解决利益争议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当劳资双方面对其无法解决的利益争议事项时,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甚至是政府行政机关等第三方机构亦应当积极介入,共同解决上述利益争议。但对于那些在劳资双方自行解决以及请求第三方机构解决利益争议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因此,笔者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上述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