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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仅有利于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行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行政效率,而且避免了强制手段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因强制执行而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以行政和解为基础进行理论和制度构建的,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行政自由裁量与行政法契约理念是其在我国确立的正当性基础。订立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正确理解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明确其适用范围,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现阶段,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将行政特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滥用,以及进一步探索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