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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西方国家大多称之为“预审程序”,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尽管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作了较大修改,废除了全面审查原则,但从司法实践看,其实行程序性审查以排除法官预断的立法设想并没有实现,反而滋生了一些新的弊端。本文从理论分析和实践考察入手,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做了一些探索。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概述。文章首先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作了界定,并进一步概括出其基本特征;其次,对庭前审查程序的诉讼功能作了定位,其至少应具备程序过滤、程序分流、证据展示与保全、明确诉讼争点等功能;最后,分析指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理论应构成庭前审查程序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归纳,以期借鉴其精萃,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提供合理选择的依据。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与弊端。对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庭前审查程序作了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弊端进行了概括:一是庭前并未实现纯粹的程序性审查,而有实体性审查的可能;二是法官庭前预断不但没有得以排除,反而更易形成“扭曲的预断”;三是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易发动;四是辩护律师阅卷权受限,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五是提高了诉讼成本,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庭前审查程序重构的相关建议,是本文的重点和归宿。我们应将追求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法官中立的基本理念导入到庭前审查程序的构建中来,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程序公开与参与原则、排除预断原则、公诉权制约原则、促进效率原则。我们认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具体构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立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和现实条件,我们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过渡办法,即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不具备完全移植国外立法土壤的前提下,先对公诉方式进行改造,借鉴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程序审查,以防止庭审法官预断的形成,并以证据展示制度、整理争点程序作为其配套措施;这种设计缺乏对公诉权的适当制约,难以防止不必要的审判,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利,因而,在制度基础完备时,应采取第二步,即建立完整意义上的预审程序,这与我国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也是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