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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在转让中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特殊的交易规则,即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即“进场交易规则”。实际上,进场交易规则严格限制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赋予优先购买权,此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行使购买权。倘若国有股权转让指向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国有股权转让制度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致使二者在制度层面上无法紧密衔接而产生冲突。例如:国有股权转让由于实行进场交易规则,但是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需要进场?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竞价,但是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需要参与竞价?本文就以“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两种制度之间的冲突,试图寻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衔接制度。本文的正文部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争议焦点和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从案件中反映出的争议点,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第二部分: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主要是对争议问题涉及的国有股权转让及股东优先购买权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由此更深层次地发掘国有股权转让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部冲突及矛盾。第三部分:研究结论。本分主要是在对以上两个部分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笔者试图通过完善立法,构建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为两种制度构建一种有效的衔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