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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论述公安执法的职能及其分类,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通过介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主要领域,了解了公安机关执法领域的广泛性及行政执法领域与刑事执法领域的相通性;通过论述公安行政权与公安刑事执法权的交界与衔接、刑事执法中公安行政违法与公安行政犯罪的交界与衔接、公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交界与衔接,对公安执法行政与刑事的界限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为进一步探讨公安执法行政与刑事的界限奠定了基础。本文通过介绍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安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易混淆的因素、区分的意义以及区分方法,对公安执法行政与刑事的交界与衔接的问题进一步做了力所能及的探讨。文章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两种重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理论上的区分比较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这两种行为极易混淆,导致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干预经济类案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文章针对如何区分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判断公安执法属性的关键。当公安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时,采取以下“三看”方法:一看法律文书,二看案件的实质,三看法律依据。当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案的情况下采取以下“三看”方法:一看行为种类,二看行为程序,三看主观动机。文章最后针对如何促进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