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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年伊始,就出现了三星等价格垄断案,而在笔者准备论文的过程中,又接连发生了茅台酒、奶粉等价格垄断案,这说明在我国价格垄断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价格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三星案的审理中,最引人争议的部分应该就是价格垄断的法律适用问题。众所周知,三星案是典型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可我国发改委却运用了《价格法》进行裁决,这很难令人信服。虽然国家发改委随后做出了解释,但是我们不禁疑问,为何《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对价格垄断都做出了规定而且规定存在冲突,尤其是在法律责任方面,这种明显的法律冲突非但不利于对目前频发的价格垄断的规制,而且给我国的法制统一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对《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进行研究,并给出两者的协调方案。目前,我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中,关于经济法律效力的规定较少。①许多文章虽然谈到了经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却只是浅尝辄止,并未对其原因进行深入的探究。并且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学者大多固守自己的研究领域,并未进行跨部门法的研究,这就导致了有关经济法冲突的领域处于真空状态。所以,本文从三星案谈起,论述《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并在全文中贯穿着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这就使得论证更具说服力。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三星价格垄断案引出论题,并介绍三星案中出现的争议与看法,以期对后文的研究提供案例,并使后文的论述更具针对性。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冲突的根源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分别介绍了两法在立法理念、规则体系、法律实施方面的冲突表现,并分析其发生冲突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协调的理论基础,具体从法律协调的理论解释、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分析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的第四部分阐述了《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体制,就协调架构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完善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着重论述了价格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领域,并对上述两法的冲突加以衔接,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价格垄断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通过对论题的论证,本文得出了如下结论:应该对《价格法》进行修订,把价格垄断的条款进行清除,使《反垄断法》成为唯一规制价格垄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