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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对峙与冲突。为了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创设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著作权人财产权能的合理限制。然而,如何做到对作者权利的进行“合理的限制”,就涉及到“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了。放眼世界,各国的法律人士都在努力寻找一套行之有效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以更好的指导实践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与挑战,如何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合理使用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本文从介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例入手,进而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所应当考量的四个因素,最后,文章论述了特殊使用形式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运用。本文分为三章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例。文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相关立法,归纳出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混合式三种立法例。进而分析了这些立法例的优势与不足。第二章是合理性判断标准的考量因素。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在借鉴美国四要素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四个考量因素。即“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市场的影响”。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运用使得“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得以确立,进而可以更好的指导实践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第三章是特殊使用形式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运用。笔者运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体分析了实践中一些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