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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就是转让客观营业于他人的商事行为,它是一种重要的产权交易方式。营业转让标的是为经营活动的开展而积聚在一起的有机财产整体,而非一般单个的企业财产或公司股份。而就其本质来看,作为一种转让财产的合同行为,营业转让无涉主体的消灭或新设,并非组织法行为。因此它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同于企业合并、分立及企业并购等会导致主体本身变更的产权交易行为。所以,对营业转让行为需要建构符合其特性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在应然层面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理当秉承效益至上的基因,以效益至上为价值导向和逻辑起点。所以该法律制度的主旨就是要为商事主体提供在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中,通过效率化地行使营业转让的自由,实现其经营效益最大化之追求目标的现实可能性。在实然层面上,由于营业转让能产生积极的经济促进功能,所以在立法上,各国和地区都对其制度建构给予了极大的重视,都在保障营业转让交易的自由、效率、公平和安全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基于各国不同的传统与实情而形成的具体制度安排中,对效益至上理念践行最优的设计包括:关注赊卖转让人债权保护的赊卖转让人的优先权与解除合同诉权制度,关注受让人权益保护的营业转让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及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制度,关注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营业转让的严格前置程序制度,关注原营业雇员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继受制度,关注转让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营业转让合同的登记公示制度,以及关注原营业过程中潜在侵权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受让人责任制度等。而我国的营业转让的立法,目前尚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激发型被动应对阶段,主要是通过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来规制一定经济领域内,一定时点上或时段中,一定地域范围里的营业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特的产权交易方式,营业转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在我国营业转让实践日益频繁的同时,营业转让法律制度若长期不相宜地处于缺位状态,将使得营业转让交易纠纷不断,无法顺利、便捷地实现资产流转目的,甚或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解除,这严重影响到交易的效率与安全。故而应当尽快构建我国的营业转让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无论是采用商法典模式,还是采用单行法模式,都应该是在效益至上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促使商事主体营业转让自由的效率性行使。详言之,第一,在营业转让的判定上,“质”、“量”标准要协同作用;第二,明确上市公司营业转让严格的前置程序,即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置营业转让时的异议回购请求权;第三,营业转让标的的范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不易于立法中作强制性规定;第四,赋予赊卖转让人优先权保障,并赋予其经严格限制的解除合同诉权;第五,设置完善的营业转让合同登记公示制度,特别以受让人的公告义务,转让人债权人的价款支付异议权、参与竞价权与之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安全;第六,对转让人课以竞业禁止义务,但要对该义务加以合理的时空限制;第七,谨慎确立受让人责任,保护潜在侵权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