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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屡屡发生,由于船票销售模式、旅客人身损害原因的不同,邮轮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邮轮旅客、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当邮轮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时,责任主体间的责任难以划分,这也成为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热点和难点。因此,本文研究的意义是,依据我国现行《海商法》《旅游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标准与差异,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问题。第一章明确指出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困境,即主体众多、责任主体间法律关系复杂、缺乏邮轮专门立法。同时,在《海商法》《旅游法》下,本文通过辨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作为责任主体时的法律地位,最终得出结论:具有承运人地位的主体应当是邮轮公司,而非旅行社。第二章是从不同经营模式分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邮轮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其中,在船票代销模式中,本文通过分析邮轮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船票代销商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得出邮轮公司不属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行社与旅客不存在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关系、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的结论,就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言,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不存在冲突,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即可。而在包销模式下,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旅行社、旅客、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否认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法律关系,明确邮轮公司的承运人以及履行辅助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对于邮轮旅客在海上运输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邮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章主要从旅客人身伤亡损害的不同原因,研究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第一,在运输事故下,本文分析了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对旅客的共同安全保障义务,为了给予旅客更好的救济,本文还提出二者在海上运输事故中应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第二,由于海上旅游事故与陆上旅游事故均无海上特殊风险性,因此,责任划分的依据应为一般法律而非《海商法》,邮轮公司与旅行社责任划分标准均是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过错。第三,在邮轮旅客疾病引发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本文通过分析实例案件,得出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均对旅客承担救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其中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必须高于旅行社,并得出论断:二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安全保障义务或救助义务的过错与过错程度。第四章是邮轮旅客陆上观光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陆上观光期间的责任具有下列特殊性:法律适用不同、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存在邮轮公司免责条款。本文分析了上述特殊性对邮轮公司与旅行社间责任划分的具体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免责条款应当无效。第二,在美国法下,旅行社作为独立合同人,应当独自承担责任,邮轮公司无须对其过错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在中国法下,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邮轮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