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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识作为防卫行为的主观正当化根据,在理论层面,学界对其内涵、构成要素具体内容、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是否必要等问题均有争议;在实践层面,防卫意识缺失已成为阻碍正当防卫成立最主要的原因,防卫意识认定率常年维持极低水准,陷入到认定标准不适当,认定逻辑不合理,轻易以互殴定性防卫行为的司法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对防卫意识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防卫意识的构成要素及内涵。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浸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的认识;防卫意志的具体内容应包含对不法侵害人的伤害故意及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意志。第二部分,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的理论争议。本部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学说及其对正当防卫理论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对于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观点分歧,支持防卫意识必要说,该说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兼顾行为的社会相当性与法益衡量,观点更为合理。对于防卫认识说和防卫目的说的观点分歧,支持防卫认识说,防卫意识认定应以防卫认识为重点,对防卫意志不作过高要求。第三部分,防卫意识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本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防卫意识司法认定现存的主要问题:一是防卫意识认定过于苛刻,体现为伤害故意与防卫意识共存情形下往往以伤害故意定罪,苛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紧迫性的认识;二是有关防卫意识的案件审理逻辑不合理,体现为唯结果论倾向明显,淡化了主观要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采用忽视当事人主观感受的事后视角进行裁判,难以得出合乎情理的判决;三是轻易认定互殴,体现为对具有互殴外观的行为轻易以故意伤害定性,缺乏理论严谨性。第四部分,防卫意识司法认定困境的应对。本部分根据前文所提问题构建应对思路:针对防卫意识认定过于苛刻问题,应在防卫认识说的基础上,按照“三要件”标准认定防卫认识,将“混合主观意志说”纳入防卫意志的考量标准;针对防卫意识认定逻辑不合理问题,应尝试“行为到结果”的审判思路,以行为时理性第三人视角分析案情;针对轻易认定互殴问题,应明确斗殴过程中,一方武力突然升级的情况下,面临升级武力的一方当事人以及突发斗殴情形下,后动手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防卫意识,裁判者应透过互殴外观辨析行为本质,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行为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