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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下文中简称《公约》)“以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为原则,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制定的一套完整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中国作为《公约》的重要缔约国之一,积极参与制度下的区域勘探开发,为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诸多贡献,并在实践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国际法依据充足,但国内依据的都是政策性的,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区域开发的国内立法仍然是空白。然而,法律的缺失必然造成开发过程中多重弊端的出现,不利于我国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部分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对该区域进行了国内立法,对我国制定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国内立法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区域的国内立法的经验,尽快构建我国的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国内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国际海底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本文以国际法学为理论基础,围绕着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国内法律制度构建的问题,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一、概括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容,对该制度的框架性法律文件、执行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分析;二、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实践和法律依据,这个部分将对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实践的现状分别从立场、参与机构、制度实践、开发实践等方面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国内立法缺失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和弊端进行分析;三、发达国家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国内立法现状及分析,从发达国家进行区域开发的立法背景入手,对立法内容进行分析总结,为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四、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法律制度构建,在对以上三个部分分析论述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国内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试图总结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并且从主体的确定、主体探矿和勘探中的权利义务、审查制度和开发中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几方面对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内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