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中叶以来,污染环境问题逐渐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关于环境方面的国际会议也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环境大会、世界环保大会、世界气候大会。严重的环境问题阻碍了人类的永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各国、各地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纵观众多办法,或会议、或合作、或文件,这些看似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各种原因往往被束之高阁。最终看来,只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才是最可行的途径。目前,通过成文法律尤其是通过刑法规制环境问题是全世界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通用做法,就针对我国而言,鉴于国情,我国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相对较晚,通过环境刑事立法基本上是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当时主要是通过中央发布的少量的政策和一些单行法律来处理污染环境问题,直到1997年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颁布,在处理污染环境行为刑事立法方面算是有了实质性的突破,1997年刑法对环境犯罪进行专节的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五节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本文讨论的污染环境罪原来不是该罪名,原来称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修订为本罪名,构成要件等方面发生一些变化,体现了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正通过借鉴和不断的研究逐步走上正轨并不断完善,但是该罪立法上的不足依然很多,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不明确、立法理念落后、刑罚规定不合理、刑罚适用原则单一等。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与法有据、必须立法先行,然而立法缺陷是成文法问题的万恶之源。就目前我国的环境国情而言,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需求呈上升趋势。自从《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颁布,到现在已经有五年多的时间,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依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从适用的现状等方面分析,立法缺陷是导致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主要原因,我国学界已经就污染环境罪立法缺陷及完善问题作了一些研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仍然不足,并且未落实到司法实践。 本文以便于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环境现状展开论述,指出污染环境罪立法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刑法原理,最终得出切实可行的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包括绪论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这一部分主要首先介绍国内外存在的严重污染环境现象,后果严重、触目惊心,完善污染环境罪不是率性而为,而是势在必行,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其次介绍了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打破成文法的禁锢,对污染环境罪重新定义,为后文设置理论前提;同时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特征,凸显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的不同。第三部分:污染环境罪立法现状及其立法缺陷,在立法概况部分介绍了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和立法价值,在沿革中陈述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渊源,指出不同阶段的立法体现,立法价值主要介绍污染环境罪的现实意义;重点介绍该罪的立法缺陷,包括主观方面不明确、立法理念落后、刑罚规定不合理、刑罚适用原则单一等,为后文详细阐述如何完善做出铺垫。第四部分:域外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该部分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大陆法系国家介绍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国家介绍了英国和美国,再结合我国实际,取长补短、选优弃劣,为弥补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缺陷提供借鉴,包括更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指导下“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暂不适用严格责任刑罚适用原则。第五部分: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包括把故意纳入污染环境最的主观方面、增设危险犯、提高法定刑幅度、增设资格刑、优化罚金刑适用。最终提出完成的污染环境罪罪状修改建议,提出期许,以期在以后的立法中或刑法的再次修正中能得到体现或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