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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继母虐童案再次将虐待犯罪“曝光”在广大民众面前,引起社会对虐待案件的密切关注,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呼声也随之增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虐待罪的内容,也加大了对虐待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虐待罪的认定上仍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譬如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怎样界定虐待罪的行为主体等。值得欣慰的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补充了虐待罪的相关内容,加强对虐待行为的规制,也为更好处理虐待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韩某、张某某、欧阳某某”三个典型虐待案例为视角,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虐待行为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以及判决中对行为人的定罪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得出结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对所选取的“韩某、张某某、欧阳某某”这三个典型虐待案例的基本案情予以简单的介绍,在结合虐待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案例中的犯罪事实以及司法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归纳出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比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韩某、张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虐待行为”的认定是否准确。第二,对这三个典型虐待案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的认定是否准确,应以何种标准对其进行定性,在判断行为人的普通管教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虐待”是否合理;其次,法院对于犯罪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否准确,能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扩大解释,并进一步分析家庭成员与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关系问题;再次,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行为人实施的看似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是否正确;最后,分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与关系问题,在行为人殴打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很是相似,那么如何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怎样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具有虐待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第三,对这三个典型虐待案例中行为人的定罪不同问题予以分析,本文选取的三个虐待案例,人民法院皆是从客观表现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进行考量。首先,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韩某、张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虐待行为”的认定有些还不够准确,需进一步商榷。在虐待行为的认定问题上,应将案例中的“虐待”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同时结合其自身持续性、恶劣性、多样性的特点予以分析;其次,法院对于被告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除了张某某虐待一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存在争议外,其他案例中对行为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准确的,并且不能随意的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扩大解释;最后,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问题,应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区分,其中最为明显的区分在于两罪的行为主体不同,虐待罪要求其行为主体必须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没有此种限制。通过对上述三个虐待案例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研究结论与启示,对于虐待行为认定标准的设定,如何处理虐待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