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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破产程序上采用了主要以破产管理人为推进主线,因此,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不仅关系到破产管理人本身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甚至是债务人自身权利的维护。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一国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可否认,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突破,但是其报酬制度的设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和争议,有待理论研究者进一步研究以及立法的完善。笔者首先从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立法现状、缺陷和成因入手,分析比较国外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实践,并总结和研究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的立法突破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上采用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方式。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沿革。笔者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功能进行了分析,从破产法利益平衡机制、管理人的特征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三个角度对管理人报酬确定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主要对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了讨论。笔者首先评价了现行以法院为主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决定模式的积极意义,这样的报酬决定制度在现阶段符合我国破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大多数债权人的心理需求,易于使法院较好的掌控破产程序的进程,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其次,笔者着重分析了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缺陷。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规定的模糊,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管理人自身定位的困难,其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的相互关系难以加以确切的定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同时,破产管理人报酬由法院决定不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对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主体的建议。通过前面的讨论,本部分首先讨论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权,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确定权应更多地掌握在债权人手中,法院则起监督的作用,提出了对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修正建议,力图重新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决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