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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即使是较为简单的国际商事仲裁也可能涉及三到四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国际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会自由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担心因为不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而导致在将来的裁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都不愿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他们认为适用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的第三国法律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当仲裁应适用的法律与当事人各方国家的法律都不相同,甚至对国际商事仲裁员来说也是外国的法律时,如何正确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的最终裁断有赖于对该外国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除去“引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外国法查明的特点。在多数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只讨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鲜有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外国法查明,而外国法的查明在仲裁程序中应用的范围更广、更值得重视。国际商事仲裁中外国法查明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仲裁庭查明外国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与法院不同,以及查明责任的分配和查明方法都与国际民事诉讼相区别。第二部分详细比较了国际商事仲裁中查明外国法的主体和查明责任分担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民事诉讼中必须先区分外国法的性质来确定查明责任的做法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查明方法以依据专家意见查明为主,包括仲裁庭通过专家查明外国法和当事人聘请专家查明外国法两种;不同主体通过专家查明的外国法在法律性质方面、专家意见的采纳和质证以及错误查明外国法应承担的责任都有所区别。第三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中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处理。在实践中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情况经常存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此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但存在通行的做法:一是适用仲裁地法,此种方法被各国的仲裁机构广为接受;二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三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发挥仲裁在我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