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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评价原则。为求得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制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约措施。这些措施从抑制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上来说,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和制约;从保证心证的合理性来说,是对自由心证的有力保障。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对自由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进行了考察,以期为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有益的借鉴。
本文分六个部分对自由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为自由心证意蕴,介绍了自由心证的词源、涵义和自由心证的具体内容。自由心证是由自由和心证二词组合而成的复合概念。自由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判断。心证指法官依据对证据的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自由心证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其具体内容包括自由心证的范畴、自由心证的途径和自由心证的程度等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为自由心证的历史嬗变,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自由心证的历史沿革和自由心证在中国之命运。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三种证据制度,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因其局限性而不存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法普遍采用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于清末修律时传入我国并有一定的发展。
第三部分为心证是如何形成的。本文从心证事实形成的时间和心证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裁判者心证是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模糊认识,再围绕该认识寻找依据,并且心证是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四部分为自由心证内部保障与限制。根据保障与限制措施来自于诉讼内还是来自于诉讼外,可以把它们分为内部的保障与限制措施和外部的保障与限制措施。这一部分从证据裁判原则、经验法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辩论主义、判决理由和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五部分为自由心证外部保障与限制,这一部分围绕民事诉讼目的、司法独立、法官素质、法官中立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六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的两个进路。传统观点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判例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历史资料表明,我国有判例的传统。判例制度的归复可以为自由心证的合理性提供良好的规制。在证明模式的选择上,比较了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的利弊,主张建立以自由心证为主体、以法定证据为补充的新型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