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产范围制度界定了遗产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了什么是遗产以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及立法理念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现有的继承法在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遗产纠纷时,已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定争止纷的作用,甚至出现继承法相关规定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遗产范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继承法制度,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立法技术,现有的遗产范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挑战,逐渐显现出了其设计的不足。现有遗产范围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在于:第一,在遗产的内涵界定上,现有的继承法将遗产界定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世界主流做法存在着一定差距,导致在对于遗产进行界定时,需要对遗产的来源进行考察,这种立法设计不仅不具有实践操作性,而且这种设计增加了继承中不必要的程序,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第二,在遗产的外延认定上,现有遗产范围制度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遗产的具体类型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仅仅认定了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七种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对遗产的具体种类认定过少,导致诸多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确,损害了权利人利用权能的完整性。同时对于大量新出现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可继承性界定不明,使得继承法相关规定与现有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存在冲突,致使相关法律规定间不统一,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财产的认定,影响了司法实践活动。第三,在制度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我国继承的传统和习惯,缺乏对各继承人继承权进行平衡的机制,容易造成共同继承中的各继承人继承权实质不平等,违背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我国现有遗产范围制度问题是社会经济以及法治环境诸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所能拥有的私有财产数量与种类都有了极大的变化,原有继遗产范围制度无法对于这些新型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有效地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与条件,相较于三十年前也发生了巨变,随着民事单行法逐渐完善,原有的民事立法体系发生了较大地变化,遗产范围制度的相关规定无法与现有立法体系进行有效协调。对现有遗产范围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应该完善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债务在遗产中的地位。对于遗产内涵的界定,应从时间、性质以及主体三方面进行界定,不再对遗产的来源问题进行探讨,推定遗产来源的合法,减少遗产界定中不必要的程序,同时针对理论界存在的遗产概念狭义广义争议,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债务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随着我国民事法律的完善,对于财产的保护机制逐渐完善,不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可以通过其他民事法律进行救济,再在继承法中探讨遗产的来源问题,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对于私权利的救济应该奉行权利自由原则,公法不应主动干预私权利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违背私权利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对于遗产的立法体例选择,即对遗产范围外延的规制,我国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立法传统以及司法实践习惯,对于原有的立法体例进行充分研究,继承其立法传统,不对现有概括与列举结合式立法体例进行改变,同时对于遗产范围外延过于狭窄问题,可以通过对于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归类划分的方式,扩大遗产的外延,使得遗产范围能够涵盖其他法律所确定的私有财产,使继承法与民事法律体系相协调。其次,应该考虑到我国的继承传统和习惯,并充分吸收其他国家继承法对遗产范围制度的设计,在对于我国遗产范围制度完善过程中,引入归扣制度,扩大实质遗产的范围,加强对于共同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现代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确定上普遍采用归扣制度,扩大遗产的范围,以期对于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均衡,我国继承传统中亦有归扣制度的影子,经过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在对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权平等,保护共同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复杂遗产纠纷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