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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最主要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得到了普及性的使用,特别是十九世纪后半叶,合同法领域中一个突破性的创举——格式合同产生并得到广泛地使用。与传统合同形式相比较,格式合同具有条款预先确定性、不可协商性、要约对象群体性、当事人地位差异性以及形式标准性等诸多显著特征。时至今日,格式合同已成为公用事业以及商品交换领域的主要合同形式,较之于传统合同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降低缔约成本,简化缔约过程,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权利义务书面化,责任明确;平衡不同当事人利益关系,维护合同公平;便利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经济干预。但是考虑到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特殊的权利和地位事先单独拟定的,排除了相对人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选择与协商的权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缔约的强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强制。格式合同存在的种种弊端,带来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每逢“3.15”学者及社会各界点评“霸王条款”的活动,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格式合同的进一步关注。那么如何有效地规制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其作为一个有益的工具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成为许多学者力求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四部分:一、格式合同概述。介绍格式合同的历史渊源、产生原因以及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帮助建立起对格式合同的初步认识。二、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主要介绍格式合同的优越性和缺陷,通过对其优与劣的比较,探讨规制格式合同的必要性。三、对格式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从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入手,明确我国《合同法》认定的解释原则,提出完善意见。通过分析《合同法》中的相关法条,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四、完善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对策。通过比较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对格式合同的不同规制方式,进而探索提出我国应如何在借鉴外国法制与总结自己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监督等各方面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特色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研究历史不长,特别是对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也不过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和法律条件下,如何合理地规制格式合同,使其为我所用,是现在面临的十分必要和迫切的问题。运用多种手段,构建起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规制多种监管机制,加强和完善对格式合同的管理,使其扬长避短,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