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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技术革命性的突破,零售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单体巨型商业设施或者单个零售商业企业的巨型化已经成为不可遏制的趋势,并伴随着零售额的急剧扩大,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主导关系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加之,几乎所有的零售商品处于供过于求或供求大体平衡的状态。因此零售商利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通道费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矛盾焦点。我国亦不例外。通道费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滥收通道费却会破坏市场结构,进而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而通道费问题却无法由市场自身来解决,而需借助市场之外的力量来做合理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都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努力。比如,法国引进德国“经济依赖状态滥用”(即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概念,在新竞争法中将“经济依赖状态滥用”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反竞争行为类型;而日本则做出了相应地判决。我国的司法机构也做了相应的法律安排。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7月13日联合通过《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收取通道费行为中不合理现象的规制存在诸多不足。最新施行的《反垄断法》可以看作我国反垄断行为的一个序幕,为规制我国零售商收取通道费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由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极大的原则性,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规制通道费需要探讨很多问题,法学界也为此做出了大量的理论探索。笔者认为应当扩张解释《反垄断法》第三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并根据供应商对零售商是否存在“依赖性”为标准来考察收取通道费的零售商是否具有市场相对优势地位。应当从实体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角度来考量收取的通道费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只是中国反垄断实践的开始,而如何将这些抽象的条文应用到实践之中还需要一个漫长地探索和逐步完善地过程。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围绕通道费问题展开。梳理了通道费的历史变迁和演变过程。分析了通道费产生的原因和基础,最后分析了零售商滥收通道费的具体实例及各国立法及司法机关所采取的相应的立法安排与司法对策。第二部分首先简要剖析了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厘清了反垄断法理论中市场优势地位,相关市场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的法律认定,并对优势一词进行了简要的语义解释。但因为因循传统的市场优势地位理论很难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做出规制,因此,有必要确立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指导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在此介绍了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分析了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核心——依赖性,并对依赖性进行了概念梳理,特点以及经济学基础介绍,最后列举了各国对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界定。本章节最后部分从经济学角度对大型零售商为何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进行了解释说明。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描述了各国法律对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诸种表现形式,指出判断是否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合理性标准(关联性)与合情性(比例)标准,同时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研究了对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如何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法律规制的程序,增强透明度,建立健全听证程序。最后,严厉地追究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