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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一种专门诉讼,有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扣押船载货物在海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海诉法的出台改变了关于船载货物扣押制度的薄弱立法状况。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船载货物扣押制度的不同立法及见解,提出了我国船载货物扣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文章认为,海诉法所规定的船载货物扣押制度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一种形式,本质是财产保全,必须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要件。同时承运人因为行使留置权而申请法院扣押船载货物不同于海诉法所规定的作为财产保全形式存在的船载货物扣押制度。在因为留置权而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场合,承运人通过法院行使货物留置权,是货物留置权这一实体法权利通过法院扣押船载货物的程序实现,承运人的实体权利不应受到丝毫损害。 扣押船载货物的条件是行使海事请求保全的关键。笔者认为,除了通常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之外,也应借鉴英国玛瑞瓦禁令所规定的“公平与方便”的要件,以便法院在对无辜第三人的权利都给予最大程度保护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强制执行法草案确立了强制执行的效率优先原则,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船载货物的扣押使得海事请求人对该货物具有了优先受偿权,超额扣押船载货物被禁止,而对重复扣押则为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