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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罢工包括政治性罢工和经济性罢工,而狭义的罢工仅指经济性罢工。罢工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以集体停止工作的方式,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报酬的权利。其实质是劳资纠纷,是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矛盾的体现。罢工权的理论基础源于生存权和劳动权思想,罢工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本质上为经济权利,属于社会权的范畴。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也是我国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回避罢工不能解决争议,并将衍生更严重的问题,实施罢工权立法,罢工会有所遵循和规范。在有罢工权立法的绝大多数国家,政治罢工几乎都是禁止的,我们不应将罢工问题看得过于敏感,错误地将其与政治紧密相连。我国罢工呈现出快速增长性、自发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但是我国立法却没有确立罢工权,因此,我国罢工现象的存在与罢工权立法缺失之间存在着三大困境:法律困境、现实困境和国际交流困境。究其原因可以从历史、观念的影响,政治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权利意识的薄弱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立法确立罢工权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确立罢工权是解决劳资纠纷、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立法确立罢工权还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罢工权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为罢工权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外罢工权的实践为我国罢工权的确立提供了经验借鉴。为此,我国罢工权立法体系可以从宪法和法律层面进行构建,在法律层面又着重劳动法层面的构建,工会法层面的构建和《罢工法》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