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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而《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规定,可以说让被害人看到了希望的曙光。被害人参与诉讼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一个部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说来,与以往国际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参与诉讼相比,国际刑事法院中的被害人参与诉讼具有全面性、创新性、灵活性的特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归结为“协同为首、主动为辅”,此模式是在总结两大法系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更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能更好地构筑被害人与相关司法机构的关系,更流畅地推动诉讼进程。国际刑事法院诉讼中的被害人在《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的总领下,在审前阶段、审判阶段、上诉阶段均可参与诉讼,如向预审分庭做出陈述、参与审判前确认指控、参与判刑听讯与审判宣告、参与改判听讯等,其中被害人对案件可受理性和管辖权质疑意见的提出可在上述阶段中的任一阶段出现。借鉴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和实践,提出拓展我国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阶段、细化我国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设置我国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心理辅导机构三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