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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所应担负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它起源于英国,后来在美国得到迅猛的发展,从早期的合同法领域转入到现代侵权法领域,逐渐成为侵权法的一个重要而相对独立的领域。产品责任作为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所必然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很高程度的重视,己成为具有鲜明世界性特征的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口产品的种类数量激增,产品责任问题也逐渐具有跨国性质而不再专属于国内法范畴。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在产品责任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则以及国际通用法律和惯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制度己经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但很多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责任侵权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尤其是当我国消费者因进口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时候,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均无法保障其获得正当、合理的赔偿,这也同时导致一些享誉全球的跨国公司置商业信誉、社会责任于不顾,一次次地利用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不符合其本国质量要求的次品、劣质品出口到我国市场,从而谋求不法的高额利润。因此,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近年来我国有关进口产品质量问题的现实案例,在对比其他具有先进立法经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个人对完善我国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几点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历史和国内外现状,反映了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重要性,总结了我国立法的不足;第二章论述了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第三章通过对中外产品责任立法中有关产品概念、产品缺陷、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主要从规范进口产品的角度提出了我国立法中应做出的改善,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产品缺陷方面,通过介绍美国和国际统一立法中的定义和分析我国现实案例,提出了我国应在立法和行政各方面应采取的对策,建议将产品缺陷的定义更改为:产品应在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消费者正常期待的安全,否则即为存在缺陷,行政管理方面应建立起各部门合作的高效监管体系,加大科研扶持力度,从而制定出先进的产品标准,在损害赔偿方面,主要以SK-II事件为例提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时依据的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可考虑产品与人身健康的密切程度、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过错、受害者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等,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可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第四章提出我国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案例中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第五章从政策角度提出了现实中应采取的措施,如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时下,我国市场上存在缺陷的进口产品数量仍呈增长趋势,对消费者构成着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而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过程中,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们的正当权益,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法律界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进口产品责任的角度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制度的构造和内容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以期待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