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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体系。诉讼本质上是通过法院对法律的适用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但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并非按照不同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发生,往往不同性质的纠纷纠缠在一起,很难用一种实体或程序法规范予以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为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而设立的诉讼机制,但从本质上看应属于三大诉讼机制中的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提起并进行的,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特殊性使得对其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产生分歧,实践中处理两种争议交织案件的方法比较混乱。对此现象如何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对这种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如何进行制度设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否建立、如何建立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从“高永善案”入手,在借鉴了域外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方法和结合本国实践的基础上,分四个部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法理基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范围进行了探讨,尤其集中分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论文第一部分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产生交叉的原因入手,通过“高永善案”对我国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时的处理现状作了简要分析。由于立法上比较模糊,引起理论上的错觉;法院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时的处理方式不尽如人意,比较混乱,需要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予以规范。论文第二部分对域外关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解决机制进行了考察,对有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产生交叉时的不同处理方式进行了评判。结合本国实际,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处理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效益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通过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类型的分析,本文认为传统的“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分案式的审理方式存在缺憾,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两种不同争议交织时的一并审理制度较为合适。结合我国的实际,本文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有限的(范围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第三部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成基础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不同学者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理解上的剖析,本文认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