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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包括美国、中国等国在内的法律实践已证明这种可能。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综合考虑其特有的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规制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中对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的违背表现为越过了创新与破坏的边界,打破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可以是一切参与网络经济活动的主体,且不以直接的竞争关系为构成要件,此两点有别于传统理论,而行为主体的目的和结果则与传统理论一致。在我国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的基础上,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搭便车、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等主要类别。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效力位阶低、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冲突、法律实施实效不足等主要缺点。美国作为互联网及互联网法律规制制度的发源地,其以一部法律为基本法,同时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形成体系及通过判例及时立法的特点,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构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体系,体系内法律适用应遵循有限适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及协调适用原则;制度建构方面,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同时完善网络专项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在立法与适用方面做好协调与衔接;具体措施方面,包括修订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类型条款,制定原则性的责任制度条款,为相关立法及其完善留足空间,避免立法冲突和重复,引入“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在执法和司法方面,明确各有权机构在整个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做到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