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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处于现代养老社会的第二支柱,是现代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金融属性和老年经济保障属性,前者决定了其投资的必要性,后者决定了对其进行投资监管的必要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包括政府机构监管、管理运营机构相互监管、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社会中介的监管等多个层面,其中政府监管由专职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力度最强,本文主要从政府监管这一层面来探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体系涉及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其构建受到一国社会保障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渊源、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经济文化发展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政府在投资监管体系各个层面的政策选择上都呈现出巨大差异。本文借鉴了几个典型的OECD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的投资监管体系,比较分析了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投资管理人准入机制、投资组合选择以及投资业绩监管等内容,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采取的是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模式。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专门针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各项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组织机构设置、较为严密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投资组合的选择、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现有的投资监管体系覆盖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全过程,与我国仍处于企业年金基金发展初期,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中介机构不发达的现实情况相符合,对有效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和国外成熟的投资监管体系相比,我国在受托人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投资方向选择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本文认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必须体现全程监管、主动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引入风险导向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方式,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体系:1、促进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的融合,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的协同监管体系;2、明确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有效约束受托人行为;3、扩大信息披露渠道,促进监管透明化;4、完善投资管理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5、完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管,促进定量限制监管向“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的转变,对利益冲突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和自我投资进行明确限制;6、建立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机制,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稳定性,保护受益人的未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