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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最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而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尽管并不以惩戒为目的,只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各国采取了与本国的宪政体制、法律传统等相适应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从而形成了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模式、司法和行政复合模式等体制模式。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这种体制模式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效率低下,执行不力等,严重影响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效果。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即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之际,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借鉴和吸收各国有益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想。论文除引言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与困境,指出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之形成过程与利弊分析,以解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论上和实务上的难题。
第二部分是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比较分析,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及其不同的执行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各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差异的存在原因,以把握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完善思考,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分析影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强制执行模式,并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制约机制以便对其加以控制,从而保障新体制的正常运行。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各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的比较分析,综合考虑了影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之相关因素,探讨和改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提出了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并且只应当归属于行政机关。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引入配套的制约机制,以进一步加强民主性,实现公正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