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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是当今很多国家在其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董事不断扩长的权力。同时这一制度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制度等相关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等方面的缺陷。并且适当强化董事的责任,有利于公司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及提高交易效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本文第一章内容是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的论述。笔者在第一章对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权益加以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等进行了论述,使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理论上的支撑。同时有义务才有责任,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义务。笔者通过对董事是否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义务、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以及怎样负有义务的论述,使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了根本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是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性质进行的定性分析。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的考察及对比分析,明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定性为特别法定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其性质是侵权责任、契约责任以及特别法定责任的一种混合责任。两大法系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原因是由于其法律传统和对于注意义务研究程度不同所致。本文第三章是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论述。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法律责任的追究都应该具有一个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第二章就已论述了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所以这也就决定了本章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要件的构成。本章通过对日本对此责任构成的立法、学说进行详细的考察之后得出了笔者对此构成要件的结论。本文最后一章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力度之不足的现状,指出了我国应该设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制度。最后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地建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