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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城市化和转向市场机制的背景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资本、人员、物流等加速向城市集聚,大陆城市的居住空间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中心繁荣”和郊区化并存的现象。基于制度视角,以制度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博弈论和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等理论为依据,本文以成都市为例,将当前我国大陆混合制度背景下的城市居住用地分为单位房、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用地五大类,在分析其总体格局的基础上,分类探讨不同类型居住用地的格局、演化及其动力机制,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研究区范围为成都市主城区,即三环路覆盖的城区范围。相关资料和数据源于笔者较长时间的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以及成都市的相关部门、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街道范围等方面的相关资料。作为中国西部典型的中心放射型平原城市,成都市居住用地分布和扩展呈现出圈层蔓延的变化特征。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统计分析、核密度模型、重心模型和标准差椭圆等方法,笔者了研究区居住用地的相关数据库,随后分析了不同类型居住用地的空间模式。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分八章: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在全球化、城市化和转型背景下,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型期基于制度视角的居住用地分类等问题,构建了论文研究框架等。第二部分为我国大陆城市基于混合制度的理论模式的建构,包括基于混合制度设计的五类居住用地的来源、性质、演化模式等内容。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包括第三至第七章,对应我国在住房市场化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探讨了成都市五类居住用地的空间格局、演化过程和形成机制。第四部分为论文的结论、创新点、研究不足与展望。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基于我国大陆住房制度体系的现状,可将住房/居住类型分为单位房改房,(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房、自建房等五种类型。每一类都表征了大陆城市在住房市场化过程中所对应的不同的住房制度设计,其空间格局和变迁过程具有明显的制度路径依赖特征。(2)大陆城市的五类居住用地的空间格局和变迁是政府、市场、单位和市民共同博弈和作用的结果。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的权力,使得政府在土地的管理和出让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这样,我国土地管理形成了一级和二级两个土地市场。其中,土地的“一级市场”的行动者或博弈主体大体为政府和开发企业,而土地的“二级市场”的行动者或博弈主体实际上为政府、开发商/企业、单位和市民四者。由于对权力、资本的拥有程度不同,开发商、政府相对于弱势群体,在土地的“二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通常具有较高的话语权,两者也结成了“增长联盟”。(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陆城市打破了传统的单位房主导的居住空间格局,单位房、商品房、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都呈现出快速变化的特征,尤其是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速了旧城改造和郊区化过程。相对应,居住用地的扩张以占用郊区农田为主,而且工业外迁后的工业用地往往也大部转化为商品性的居住用地。我国城市已形成了商品房、单位房、拆迁安置及保障房镶嵌分布的格局,并影响着城市居住空间结构和城市空间结构的演化过程。例如,成都市等大陆城市的居住用地变迁具有中心区繁荣和郊区化的双重特征,主要表现为旧城更新和居住郊区化扩张两个方面。在五类居住用地的变迁过程中,单位型的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老城区内,密度分布最大的为城市中心区;商品型的居住用地呈现出明显的郊区化趋势,同时也表现为中心区的繁荣景象;拆迁安置和保障型的居住用地的重心变化和拓展方向以郊区化为主,且距离城市中心区越来越远。(4)单位制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特有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单位房(单位大院)开始适应市场化改革进程,开启了自身的转型进程。单位房居住用地的区位选择和变化过程是政府、市场及居住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明显的制度依赖特征。当前,单位居住用地依然可分为机关单位居住区、事业单位居住区、企业型单位居住区。1998年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停止福利分房,单位制逐渐走向解体,但单位型居住用地依然存在,并在市场化过程中分化出不同的类型,如完全市场化、部分市场化和单位所有等。转型期,单位型居住用地居住主体由单一性逐渐走向杂化,并呈现新单位社区特征。(5)我国大陆城市的商品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大量商品房的建设迅速促进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郊区化进程,推动了城市空间重构。商品房用地的扩张体现了资本和权力在空间生产生产中的结合过程。政府主要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而开发上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取用地的使用权。随着土地价格的快速上涨,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价格及其供给的垄断特征日益显著的背景下,中国的土地市场制度和价格制度共同决定了商品房用地的分布和居住选择。在不同区域,其价格,规模和配套设施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异特征。别墅、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构成了典型的居住分异。(6)拆迁安置型和保障型的居住用地是政府在市场化过程中为拆迁安置和低收入人群建设的住宅区,通常面对的是中低收入和弱势群体。转型期,在典型的“市场机制驱动+政府行为推动”的双重内在机制模式的推动下,我国城市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居住区通常越来越远离中心区或老城区,即此类居住区的郊区化趋势十分明显,这导致了城市弱势群体居住用地的外迁趋势。(7)依然存在的数量极少的自建房属历史遗留性的住房,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基于土地制度、住房制度下的少数合法住房,一般分布于市中心的边缘地区,居住区面积小,建筑层数低。在市场化过程中,随着居住主体的继承或变化,以及房屋的自然老化,自建房的数量一直在逐渐减少,并可能将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