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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的案件层出不穷。其形式多样,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采用了出租、联营、合作、买卖等多种形式;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更是对中国现有土地管理法制的公然践踏。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现实动因,但关键还在于集体土地产权的配置不当以及缺乏契约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在现实动因和制度动因的双重作用下,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土地产权人来说成了效率的选择,这一点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和机会成本分析得到证明。反之,抑制、禁止集体土地入市的制度效率得不到实现。这就导致了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在支付着巨额交易成本的同时,国家也浪费着大量行政成本的这样一个双输的局面。 然而,经济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选择、协调和平衡的结果。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以微观行为的形式顽强地对抗着宏观土地制度。最终,虽然目前国家仍没有放弃对集体土地入市的禁止性规定,但却提供了可供规避的司法空间以及立法和实践上的松动。具体表现为:其一,行政处理的司法前置为非法入市的集体土地的合法化提供了可能性;其二,为了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法律对几种可能入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出了除外规定;其三,通过地区试点、地区立法的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给予肯定和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5年10月颁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不仅在目前的地区立法中效力最高,而且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的程序和流转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地方土地行政部门通过“保权让利”、“转权让利”、规划区内、区外区别对待以及土地使用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实践着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 就目前而言,集体土地市场正经历着一个动荡的时期,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与地区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将长期共存。虽然出于保护耕地、宏观调控等考虑,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放弃禁止集体土地入市的原则性规定,但应该针对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作出制度修正,以便有效地规范土地秩序,有力地把握地方土地制度变迁的进程。具体包括:其一,通过统一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立法上认可、鼓励集体土地产权的实现形式以及淡化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