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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社会。如何有效应对风险社会是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现实且紧迫任务。本文从规范化应对与效率应对风险社会现实需求的两大角度出发,认为以地方政府立法应对风险社会是兼顾应对与效率应对的最佳方式。这与2015年《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对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新规定形成了紧密呼应。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亦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政府规章立法,其正可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风险社会环境。但地方政府如何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规范化行使地方立法权,理论界尚无深入探讨。理论准备的不足与实践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很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立法时的乱动与盲动,甚至可能出现违背法治根本要求的地方立法。本文从风险社会理论入手,以风险社会为背景,将地方政府立法活动纳入应对风险社会的考量,以期能够实现立法法增设地方政府立法权的积极意义,促使地方政府立法更有效适应风险社会的现实需求。本文第一部分从风险社会对地方政府立法的规范化要求展开。风险社会的法治特征主要包括权力的集权性和权利的保障性。要避免权力过度集中,避免出现损害权利的状况,就必须比较立法、行政、司法三条路径应对风险社会的优劣,结合风险社会的法治特征要求,本文认为地方政府立法是规范化应对和效率应对风险社会的最佳路径。为了实现科学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地方政府立法必须掌握风险社会下的特殊性和科学性。本文第二部分则是实证分析。先指出了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活动存在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立法观念上存在的三个问题:“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过度的负责任”和公平正义的观念问题。在立法程序上存在的两个问题:缺乏风险主体参与立法的制度和有效的风险评估程序。本部分为更具体说明上述基本问题,以社会风险案件“网约车细则出台”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应对特定社会风险事件时的立法活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的现实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构建行之有效的应对风险社会的地方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本部分强调要更新地方政府立法的观念,树立科学的预防型、回应型和公平正义的风险立法观念。构建风险沟通程序,主要包括保障地方政府立法的风险沟通参与主体制度、完善地方政府立法的风险沟通渠道。建立风险评估程序,从风险评估主体、内容和方法的角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