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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采取了比较的、理论的、实证的方法,在肯定现行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时下学界由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而欲取消现行立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必要要件的呼声,从内涵界定同证据分担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为解决贷款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找到可行出路。 论文分三章,加上引言与结论,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引言首先对我国贷款诈骗犯罪的严重态势用数据与实例做了说明,然后对我国刑法在此领域所做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考察,并对选题意义做了充分论证。 第一章:解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理由。从分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肯定说与否定说入手,阐明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贷款诈骗罪中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以界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为主旨,列举了各主要学说观点,着重分析了“非法占有”包括“非法所有”的情况,以及“非法占有”不包含“非法占用”的理由。定义了非法占有、非法所有、非法占用三种主观目的在贷款诈骗罪中的刑法意义。 第三章:提出解决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点问题的方法。对“举证责任倒置”和“司法推定”两种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合理解决了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问题。 结论部分进一步重申了我国新时期刑法面临的遏制经济诈骗犯罪的紧迫任务,阐明了本课题研究的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