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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界定差别很大,说明了家族企业概念的模糊性。本文用模糊集合的理论来定义:如果一个家族拥有某个企业的物质资本的比例为a,家族成员占据的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职位的比例为b,令s=ab,那么我们就说这个企业对家族企业的隶属度为s。家族企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但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和我国(包括海外华人)家族企业采用的治理模式却不相同。笼统地说,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更多依靠正式规则治理,而我国家族企业更多依靠非正式规则治理。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联合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之所以需要治理,是因为机会主义的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联合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代理问题、集体行动问题、集体选择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企业内部的低效率。西方学者研究企业治理,着重在于正式的规则,强调董事会和薪酬激励制度等正式的治理制度的作用,并构建了多种治理的机制,主要有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的控制、对经理人的激励、外部市场的约束以及银行的作用等。但在企业治理中,仅仅强调正式规则的作用是不全面的。按照诺思的观点,制度可以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这里非正式规则指的就是文化。我们研究企业治理不能忽略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在我国绝大多数家族企业中,文化(也即非正式规则)在治理中常常起着主导作用。中国是一个家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人们具有浓厚的家族观念,家庭伦理处于社会关系的核心地位,家庭以外的社会生活极其贫乏,作用非常有限。我国传统的家文化主要有以下特征:家族中的利他主义,家长主宰的家族秩序和内外有别的信任关系,它们分别能够解决家族企业中的代理、集体选择、集体行动等治理问题。因此,这种家文化治理模式对我国家族企业来说还是有效的。我国家族企业选择这种治理模式既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又是企业在特定的内外环境下理性行为之结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环境恶劣、企业的技术水平低以及企业自身规模小,这些因素导致了家族企业依靠家文化治理比依靠正式规则治理更优。但是,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善、企业自身规模的扩大以及传统家族文化的变化,这种治理模式将必然不适应家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适时转变治理模式。从国外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来看,正式规则逐步取代了非正式规则并在家族企业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事实上,任何企业的治理都是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的结合,治理模式的区别就在于二者在家族企业治理中作用的相对大小。据此,本文把治理模式分为三类:非正式规则起主导作用的模式,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共同治理的模式以及正式规则起主导作用的模式。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并不存在哪个先进、哪个落后的问题,这仅仅是一个发展阶段的问题。任何事物的发展必须与其所处的环境相适应,因而家族企业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应结合自身的规模、企业的家族化程度和外部经济环境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