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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企业大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发展情况切实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挂牌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对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这就在国资委和央企负责人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前者如何建立和健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据此引导企业行为也成为了重中之重。国资委在其2006年底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提出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并对其值有改善的企业实行奖励,随后在2009年底规定将对央企全面实施EVA考核,标志着央企业绩评价迈入了崭新篇章。本文在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梳理了中央企业推行EVA的过程,解读了现行暂行办法并就其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而后从实证分析角度,以2010-2013年沪深两市的171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就其运用EVA进行业绩评价的可行性、优越性和实施效果等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以下结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VA及其衍生指标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具有业绩评价的可行性。从相对信息含量角度和增量信息含量角度,EVA及其衍生指标对企业价值的解释能力都要强于其它业绩评价指标,说明EVA具有业绩评价优越性;将所有指标相结合,对企业价值的解释能力最强,即EVA及其衍生指标不能完全替代其它业绩评价指标,而应将多种指标综合运用。中央企业将EVA引入业绩评价后,从局部来看,企业技术投入比提高,创新能力增强;非主业投资受到抑制,主营业务利润占比提高,主业竞争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投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说明将EVA应用于业绩评价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对企业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