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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三方污染治理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加入到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之中来,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产生于污染治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其实现是否受到第三方治理机构界入的影响?是应当继续由排污企业独自承担,还是由新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方治理机构来承担?新旧法律主体承担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两者之间的责任形态如何?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对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进行逐层探讨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例的研究,提出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在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将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污染治理的具体方式进行分类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问题,主要包括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态等内容。第二部分,探讨造成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污染侵权责任的理论原因,即第三方治理机构在现行民事侵权法律中的存在地位,以进一步明确相关侵权法律的适用问题。分析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民事侵权法律中究竟属于污染者?第三人?还是共同侵权人?从而推出,在追究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污染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还是过错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态——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部分,分析造成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污染侵权责任的制度原因。研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央及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在适用中的不足之处。分析排污企业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在理论上的漏洞以及实践中副作用。探讨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的过错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难落实,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提出对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理论方面,将污染侵权责任主体扩大至第三方治理机构、无过错归责原则扩大至第三方治理机构,并限制环境合同约定原则在认定过错责任时的适用。其次,对第三方治理下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完善,针对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治理方式,对第三方治理机构和排污企业承担的污染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态等进行探讨。并提出辅助上述责任制度实现的配套制度,包括环境服务合同登记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