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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现今各国普遍对其予以立法,但称谓却不尽相同,有称探视与留宿权、会面交流权、探视权、交往权等等,我国则谓之“探望权”。依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新增的一项法律制度,此举填补了之前立法上的空白,是对亲子关系的完善,也是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是谓一大进步。现该制度已运行10余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困境和阻碍,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改。全文约3万字,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探望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学界对探望权不同的定义入手,结合亲权、监护权及抚养权相关概念,对探望权的概念作界定。再从探望权的概念引伸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及价值。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来研究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现状。一方面,从现行的立法出发,剖析探望权主体、客体、行使、中止与恢复、执行等基本内容,同时指出立法背后的学理争议。另一方面,立足实然角度,结合司法实务,归纳和概括探望权制度10余年来在司法适用中的形势变化,包括探望权案件日趋增多、纠纷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等,并列举分析了探望权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探望权主体范围能否扩大、中止事由如何认定、采用何种法律救济途径等。第三部分:主要罗列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探望权制度的相关立法例,从中梳理出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的内容,包括探望权制度的立法趋势以及不同国家关于探望权主体、行使方式、审判、监督和执行等问题的不同规定。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原则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相关内容。针对当前面临的困境,明确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原则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再从完善和调整的角度,提出一系列积极的建议和对策: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尊重和采纳子女的意见、建立探望权委托行使制度、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肯定探望权行使的新方式、健全权利行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