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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以及随之产生的对外运输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上,我们将介于贸易和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航运领域中出现了拼箱业务:有许多中小货主,因其货物的批次多且批量小,不足以将一个整箱装满。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类经营主体,他们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主的货物托运,承担运输责任,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远洋班轮公司托运上述货物,完成运输。这类主体不经营用以远洋运输的船舶,不是远洋班轮公司,但他们是承运人。这一个群体如今在航运业务中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这一身份的定位存在不少争议。而国外某些国家则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我国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将这一群体所从事的航运业务定义为“无船承运业务”。 本文分五个章节就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国际海运条例》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以及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讨论。其中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无船承运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 在本文第二章“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中,笔者的观点认为无船承运人兼具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而同时又具有其自己的特性。此外,还比较了无船承运人与航运中各方的关系。 本文第三章“无船承运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中讨论了在无船承运业务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提单问题、拖欠运费、无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问题。 我国已经在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即确定了管理无船承运人的主管部门,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船承运市场长期以来缺乏管理,操作不规范等弊病。而其后的实施细则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这部法规。可以说在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已经初步达到了有法可依。在这样一个大发展的时代,我国的这部条例对我国的无船承运市场和行业的发展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 当然,我国的无船承运市场要发展完善,成为能和国际接轨的国际型企业还不是朝夕可就的事情。但我们应该看到,国家已经在重视这一问题,随着和国际上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接触交流,我国无船承运市场的发展是有着广阔的前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