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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中的家事委任制度,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传统民法亲属法中一项重要的规范夫妻关系的制度。我国社会经济长足发展带来家庭中的夫妻频繁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此时平衡交易双方利益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日渐凸显,于是我们开始把目光转向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还未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系统阐述,对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提出符合实际国情的设想。本文以“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研究”为题,全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基本理论。主要对家事代理权的起源、概念、性质、构成要素、功能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相较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之处进行阐述。第二章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缺陷。立足我国当前相关立法规定和相关案例提出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并详细阐述了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具体规定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因法律规定模糊而导致法官凭经验裁量的问题。第三章为国外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及启示。介绍了德国、法国、瑞士、日本以及英美国家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相关立法,并归纳出国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启示。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指出之所以要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因为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建设,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财产制的不足,有利于保障配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效率,有利于平衡夫妻关系,最终达到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设想。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写作部分,该部分在综合上述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想和未来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行使原则、行使效力、权利的限制和消灭这几方面的立法设想。文章最后还讨论了我国在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立法前后都应当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设想,并对三种夫妻分居情况下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