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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是指我国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定数量的人参加的,以正当利益诉求为目的的,采用体制外的方式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性作用的社会事件。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正确认识和科学防治群体性事件的基石。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利益主导性、对抗性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等特征。以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有无直接的利益诉求,可以对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直接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又称社会维权事件)和间接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又称社会泄愤事件),这两类事件有着截然不同的发生机理。 通过引介和论述萨缪尔·亨廷顿的政治稳定理论和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并受其启发,笔者构建了“中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展示了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发生原因:转型期,由于社会动员的作用,人们的心理与意识呈“虚高”状态,当这种“虚高”的社会意识和心理在遭遇社会利益分化与利益结构严重失衡、财富分配不公、政府腐败、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不法行为猖獗等社会不公正现状和问题时,就会产生强烈的社会挫败感。这种挫败感最初产生时,还没有立刻转化为怨气。但此时如果社会缺少能够疏通怨气的社会“安全阀”,挫折感将恶化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前的怨气。社会“安全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体制和支撑体制的制度、地方政府应急处理机制、公民社会建设。但在我国,这三个方面的建设都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这是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体制性根本原因。由于缺少能够疏解社会挫败感的“安全阀”,挫败感有的直接转化为社会维权事件即直接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采取群体性事件这种体制外的、比较极端的方式直接表达利益诉求;人们的挫败感更多的是郁积在心中化为怨气,并不断积累,在遇到某一偶发事件时(这一事件也可能是某一社会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借机参与进来宣泄不满情绪,引发社会泄愤事件即间接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 基于对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和原因的分析,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可以做如下设计:在冲突发生前通过民生和社会建设、防治腐败等措施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产生社会冲突的各种因素;同时,在社会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以后,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培育公民社会等构建社会的“安全阀”,为社会稳定上一道坚实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