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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资本市场缺乏活力、流动性不足等问题频频发生,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等问题也成为限制其发展的首要因素。股权质押由于其审批手续少、融资快且质押大股东的控制权不发生转移等优势,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缓解融资压力的首选方法。根据东方财富网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6日,有3205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存在股权质押行为,质押总市值高达34.75万亿元人民币,股权质押规模之大可见一斑。股权质押虽然属于大股东的个人行为,但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角色又为股权质押带来了更多含义。自贝利和米恩斯提出两权分离理论后,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逐渐从以大股东和管理层为主导的第一类代理问题过渡到以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为主导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上。随后格罗斯曼等人基于贝利—米恩斯范式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并将因两权分离而引发的控制权私利等相关公司治理问题引入更深层次的研究。投资者利益保护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对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作用机理对完善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探究股权质押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作用机理,本文以2010至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理论分析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以及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基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结合剩余控制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等相关公司治理理论对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进一步探究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因素的交乘项,考察在内外部治理因素作用下能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大股东发生股权质押行为时不受到侵害。最终得出以下三点研究结论:其一,股权质押行为会引发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攫取,而且在民营企业中更加显著;其二,公司内外部治理可以有效缓解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其中,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经由四大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能显著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且这一点在民营企业中更加显著。而且法治化水平越高,大股东掏空水平越低。在公司内部治理中,两权分离度能够抑制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且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表现的更显著;其三,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所引发的掏空行为最终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且在非国有企业分组中表现的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