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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参与人员众多的特点决定了视听作品在不同的层面具有不同的性质。视听作品性质的多重性使视听作品著作权在归属、内容、行使等方面具有复杂性。本文从视听作品的性质入手,分析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结合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试图明确视听作品的定义、性质、著作权归属、内容,平衡制片者与作者之间的利益,为视听作品的创作、使用等提供法律指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涉及的视听作品相关规定,分析其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对视听作品的概述。先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定,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视听作品定义进行重构。进而阐述视听作品的不同性质,包括演绎作品性质、合作作品性质、委托/雇佣作品性质,为下文分析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铺垫。第二章分析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首先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国际公约、作者权体系国家及版权体系国家在著作权归属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结合视听作品的不同性质,分析适用的著作权规则,综合认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包括财产权及人身权,笔者在本部分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做详细的论述。第三章讨论视听作品作者的获酬制度。阐述我国对作者获酬权的相关规定,引入关于作者“再次获酬权”的争议,总结争议焦点。分别分析作者权体系国家及版权体系国家对作者获酬权方面的不同规定,为我国作者获酬权体系的重构提供借鉴,说明引入“再次获酬权”的必要性,并进行权利架构。第四章为视听作品规定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视听作品的修法动态,对每次修改的内容及变化具体阐述。基于前文对视听作品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送审稿》第十七条关于视听作品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作者的定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的获酬权四个方面。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并阐明修订的理由及可以达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