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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理论和措施,目的是为监管层指出更有效的监管方法。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我国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和原因。第二章讨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的主体和监管的方式等三个法律理论问题。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监管层为预防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四章提出了在流动性风险发生后,监管层所应采取的态度和行动。最后第五章对贯穿全文的监管理论和监管手段进行了总结。一个有效的证券监管系统应该是能够对风险进行及时预防的系统,而不是仅在风险发生后进行消极补救的系统。一个有效的证券监管系统还应该是能够充分利用市场规律进行调节的系统,而不是违背市场规律,滥用行政权力的系统。基于这样两个出发点,本文在分析我国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现状的基础上,特别提出了包括领导者责任制,利益代表模式,市场透明度,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等在内的一系列监管建议。其中,对资本充足率和内生风险控制体系这两方面监管的有效性分析是引出这些监管建议的基石。在第二章监管理论的支持下,本文指出<WP=4>监管层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数量监管,是流动性风险防范的基本手段。但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着监管不周,市场反映迟缓等弊病。因此,监管层应更多地通过 “市场逻辑”来激励证券公司主动防范流动性风险。文章继而得出结论:证券公司内生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才是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之“本”。同理,对于流动性风险的事后监管,监管层仍应该充分尊重和利用市场 “无形的手”,而监管重点则应转移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安全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贯穿全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个别章节则以经济分析,或对比分析方法为主。经济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第二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比分析方法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中对安全退出机制的分析,也散见于其他各章节。创新是本文的一个特点。首先,本文的研究课题—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就是一个相当崭新的领域。而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研究我国证券业监管的有效性更是鲜有专业文献。其次,本文对监管理论,特别是对监管方式选择的分析,突出了安全、公平和遵循市场规律的三个监管价值取向。虽不是言前人所未言,但却是相关理论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应用和诠释,可以被广泛运用于风险监管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价值。再次,本文对目前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评价是完全建立在作者对该问题独特认识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的,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价值。最后,本文提出的诸如监管效果审查制度,领导者责任制,利益代表模式,市场透明度、证券公司向私人融资等一系列监管建议也是作者在总结他国行政监管的经验或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通过实证和规范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 <WP=5>本文通过研究现状,发现现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再提出新的问题。在理论上,力求达到一定的高度。本文是针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专题研究,虽然开口不大,但所涉及的内容复杂而广泛,对许多相关问题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