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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现代各民法无不将占有作为其物权制度之重要一种加以规定。占有是物权制度中很有特点的一类制度,不是权利却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占有保护制度是占有制度的核心,无权占有保护制度又是占有保护制度的精髓,因此,对无权占有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对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紧迫性。本文首先讨论了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的基本法理。要对无权占有保护制度进行探讨务必要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组概念。没有这样的概念区分准备,一切讨论都将流于模糊和笼统而不得要点。在概念准备建立后,本文讨论了无权占有保护的特殊性和保护理由,重点探讨无权占有保护制度在占有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其次,本文系统论述了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的制度史。通过古罗马、日耳曼、法国、德国、日本等民法中无权占有保护体系的制度梳理来探讨什么样的无权占有保护制度是可欲的,为我国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和经验。本文随后详细考察了我国古代法律中占有制度的法制资源,在这种考察中发现我国古代法制并没有现代的无权占有保护制度规定,其原因既有思想观念的也有社会基础的。接着,本文论述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努力,从多次的民法典草案中的占有制度到物权法草案,并对这些努力进行评价。这种古代史的考察不是要苛责古人,也不是要复辟旧制,更不是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创新,而是要清醒地认识到传统观念和社会情况对于我们引进和创新制度的影响,并自觉克服障碍,利用有利因素,实现法制的不断完善。最后就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占有编关于无权占有保护制度规定的历史功绩和历史局限,然后依据法理从宏观原则和微观制度两个层面讨论了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制度完善的着眼点就在于平衡无权占有人、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