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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社会生活通约化处理的规范,是规制人类行为的标尺,为人类行为提供确切的指引。法律的明确性(精确性)已被现代法治社会奉为圭臬,成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必须承认的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人类行为作出精确地描述与区分,现实中受到成本因素的制约,法律规范总是在(相对)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徘徊。如何实现二者(法的模糊性与精确性)的最优组合,才可能衍生出经济、高效的“良法”,才能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法律精确性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即本文力求探讨的主题。本文基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其满足度”这一理论预设,以霍姆斯式的“坏人”视角来观测法律。将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法、供需分析法等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以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理论及福利经济学的“资源最优配置”理论为智识外援,探究法律精确性问题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即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的体现。通过对“法律精确性”这一命题的解读,提出测量最优精确性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原则,型构出一套立体的、完整的法律精确性理论模型,并以“见义勇为”立法问题为例,对该理论模型进行初步应用,分析检验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除去导论与结语,本文正文部分包括三章,其中前两章重在理论建构,后一章重在实践检验。第一章重新界定了法律精确性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指出了法律精确性命题是指在信息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理论视野下所开放出来的对法律详略程度或曰精确与模糊程度的把握,在“效率”(福利)的大纛下力求实现法的精确性与模糊性的最优组合。法律精确性是法律对行为类型或被作为法律内容的事物(现象)的描述、区分的详略程度,或法律条文所含信息的复杂程度。一般而言,法律精确性程度越高,对行为类型的区分越是详细,所含信息量越复杂。其实质在于法律对信息成本及其传播成本的考量。社会对法律可欲的精确性应该在信息成本与因法律不精确而产生的误差成本之间寻求平衡。法律精确性对行为的捏塑同样受制于行为人搜寻法律信息的成本,该成本越高,人们主动获取信息的动机越低,法律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精确性概念是一种立体的、动态的概念体系,其动态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运行方面,它内涵了立法的精确性、执法的精确性及司法的精确性三个维度。第二章重点分析了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的精确性,提出测度最优精确性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原则。立法精确性,又称最优精确性立法,前提是对法律规则与法律标准的选择,它力求实现二者的均衡分布。最优精确性立法的测度原则是,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某一规范的立法成本介于制定规则的最小成本与制定标准的最大成本之间,则可以认为该规范符合法律的精确性要求。执法的精确性已经在公共的法律实施与私人的法律实施之间做出了抉择,一种最优精确性的执法行为须满足,只有当执法收益与执法成本之差大于不约束该行为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时,此时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参与。司法的精确性是指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作出判决的误差(而非错误)程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违法者应受罚;(2)无辜者不受罚;(3)对违法者的处罚应与其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评估、未来权利义务的确认三个方面做出精确性判断,避免司法误差,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第三章利用已经构建的理论模型,以当下社会热点——“见义勇为立法争论”为例,分析检验中国的现实问题。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社会道德调控的范畴,立法惩治“见义不勇为”的行为存在三大主要障碍即立法成本高、执法过程难、司法效率低,因此,对该行为的调控还应该回归到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