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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制度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方式,更是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公平正义问题的有效手段。从广义上根据实现的目标不同,生态补偿有增益型和抑损型两种类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典型的抑损型生态补偿。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生态效应,忍受环境损害和进行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行为理应得到补偿,从而弥补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发展机会的丧失,但是在理论中是否认定矿产资源作为生态补偿的法定类型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同样符合公平正义、协调发展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生态补偿价值取向,矿产资源的耗竭性、不可再生性、损害多样性等特征,合法的开采行为同样会造成矿区个体遭受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矿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机会受限等问题,矿区企业理应更加合理谨慎开采并且进行必要的生态补偿。从我国现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实践来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中存在法律缺失、方式、补偿主体界定混乱、资金筹集途径单一且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真正发挥出利益衡量机制作用,应从微观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进一步推进生态补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合理界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补偿与受偿主体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市场的融资机制,丰富企业自身监督和社会监督,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本文认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同样符合公平正义、协调发展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生态补偿价值取向,矿产资源的耗竭性、不可再生性、损害多样性等特征,合法的开采行为同样会造成矿区个体遭受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矿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机会受限等问题,矿区企业理应更加合理谨慎开采并且进行必要的生态补偿。从我国现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实践来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中存在法律缺失、方式、补偿主体界定混乱、资金筹集途径单一且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真正发挥出利益衡量机制作用,应从微观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进一步推进生态补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合理界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补偿与受偿主体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市场的融资机制,丰富企业自身监督和社会监督,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