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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召开的前夕,各大媒体都对“百姓最关心的两会议题”进行了民意调查。根据已发布的民调结果显示: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议题之一,两会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众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是第一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侵权领域,难免会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以至于该法运行后,我国仍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考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运行情况,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文章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性理论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应用的主要功能,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特点及性质出发,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加以考察,阐述笔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识,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应用时应当发挥的主要功能。第二部分,笔者对目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详尽分析,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领域及适用主体的理论探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个构成要件的逐一分析以及与其他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第三部分中,通过剖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这样的体系安排能够激起理论界对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热情。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修改我国《食品安全法》,使该法能够取得更好的运行效果,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社会功能。